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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举证不足,水发燃气诉中电远方、中电工案被(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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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(2021年修正)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(一)项之规定,判决如下: 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 二审案件受理费61880元,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(2021年修正)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(一)项之规定,判决如下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二审案件受理费61880元,由水发燃气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(已交纳)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。
再查明,一中院于2020年11月16日受理中电远方破产清算申请,后指定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担任中电远方的管理人。经询,水发燃气已向中电远方申报债权,目前中电远方未予以确认。
不过,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间,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。故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。
文章来源:《电大理工》 网址: http://www.ddlgzz.cn/zonghexinwen/2022/0917/1079.html